77.对假冒伪劣商品检验费的承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监督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抽取样品,由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立即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经鉴定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品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经检验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损耗费由送检者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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