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市场的监督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规定,省、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简称农业“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是化肥流通的辅助渠道。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系统只保留省、县农资公司的化肥经营权,其它公司一律不准经营;基层供销社只能由农资门市部经营化肥,不得转为个人经营;凡以“社有民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将化肥零售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做法,必须限期纠正。省级调控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企业自销须在完成国家和省收购任务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未纳入省级调控的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军队系统及其他专项用肥,由省农资公司根据中农公司和省计委下达的调拨、分配计划,按对县调拨价直供。直供化肥只限自用,不得向社会销售。农药,主要由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县级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药,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自销。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出厂、销售价格。农用薄膜原料继续害行中央、地方进口和国产原料均衡作价的办法,省塑料工业总公司负责供应到定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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