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什么是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国家对查禁淫秽和色情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
199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场淫秽行为,具有(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可。 对淫秽以及色情出版物,国家明令禁止,新闻出版署在《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中规定:1.对出版、印制、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按以下第2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2.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各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3.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