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遵守哪些规则?传销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处理?

 

  国家工商局公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要求,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向消费者出示传销员证,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传销企业公章;(2)在推销产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传销企业以及传销员本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法;(3)向消费者如实解释传销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并向消费者说明退货的条件、期限和办法,不得对上述事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4)对应予示范的产品做使用示范;(5)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传销活动;(6)进入消费者住宅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7)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员。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对传销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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