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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投诉举报须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3/16 阅读:2660

消费者投诉须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及有关凭证;
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未超出投诉期限;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 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
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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